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形式,2001年《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该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就已满足法律要求,人们常说“口说无凭”,书面形式容易体现,将来对簿公堂的时候可以作为证据,较容易解决***。但是是否须经过公示、公正程序则没有明确规定。
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协议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
1、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高于成年年龄,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大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则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3、当事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不适用代理
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适格的契约。
4、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且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范围
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约定就是实施民事行为的过程,此民事行为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是符合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规避养老育幼等法律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是无效的。例如夫妻一方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而负债累累,为了逃避债务,夫妻双方作出约定,将所有共同财产列入夫妻另一方财产的范围,以此来逃避债务,这种行为显然是规避法律的行为,损害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是无效的。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