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地审查证据,一方面要了解证据审查的基本规则,另一方面要掌握科学的审查方法。在实践中,大致有以下几种证据审查方法:
1.逐一甄别法。
逐一甄别法是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的重要方法,也是对证据进行初步筛选的必要手段。
逐一甄别法的审查规则是先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即审查证据的证据力。然后,再审查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客观事物的发生、发展、变化过程,是否符合逻辑,是否符合常理,是否符合客观规律,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即审查证据的证明力。
在采用逐一甄别法审查证据时,如果无法分辨物证的外部特征和内部属性,如签名是否为当事人本人所签、食品中是否含有超标的有害物质等,可以借助技术鉴定手段来解决。
2.相互对比法。
相互对比法是证明证据真实性的一种方法。这一方法的适用前提是收集到的证明同一事实的证据有多个,需要先通过证据间相互对比的方法进行梳理才能作出结论。
具体地说,就是证据本身不能自行证明其具有的真实性。一个证据的真实性往往需要通过其他的证据来证明。通过证据之间的分析和比较,可以发现所收集证据的一致性或者矛盾所在。
如果证据一致即相互印证,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果证据相互矛盾,则需要采用逐一甄别法剔除虚假的证据,或者作进一步的调查,寻找新的证据后再作结论。
例如,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一起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否认存在违法行为,证人证言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此时,对不合格商品的鉴定就成为查清案件事实的关键。如果物证印证了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就成为不能采用的虚假证据。
3.综合审查法。
综合审查法是审查证据是否充分的一种方法,即对收集到的所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比较,判断证据之间是否一致,能否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从而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得出唯一的结论。
诚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处罚案件的案情相对比较简单、明了。行政处罚案件中对证据的审查与刑事案件中对证据的审查有所不同,但两者在证据的原理和规则方面没有根本的区别,在查处违法行为等方面性质相同。
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执法办案同样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收集并充分审查证据是行政执法机关办好案件的重要环节。
在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常常遇到一些复杂的大案、要案。对这类案件,不能简单地追求办案效率,收集部分证据或按办案人员的意愿收集证据,草率审查得出结论。这往往是导致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陷于被动的重要原因。
4.特定事实排除法。
特定事实排除法是通过否定特定事实的方法来证明待证明的事实。如果说前三种方法是运用证据从正面证明案件事实,那么特定事实排除法就是通过证据从反面排除某种事实存在的可能性。
使用特定事实排除法要注意的是,要否定的事实与待证的事实是非此即彼的关系,适用于正面证据难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情形,反面证据能够反证或排除某种事实的情况。用以否定特定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凿,排除特定事实时必须穷尽所有的可能性。
正文
行政处罚的证据(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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