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编制在专业团体的编剧,有无将创作的剧本拿到外团去排的权利2.本团编剧创作的剧本,如果本团不排,又不让拿出去排,算不算侵犯作家权益
答:这两个问题,是目前剧团在职编剧在创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个关系到如何行使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权利的问题。
在我国目前现存的人事劳动制度的体制中,几乎所有的职业创作人员都是受聘于相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文艺团体的,领取薪金的在职人员。
由于他们与工作单位之间存在着这种劳动关系,所以,他们的创作活动和创作的作品就必然会受到劳动关系的支配和影响,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像编制在剧团的职业编剧,他们领取剧团的工资,享受剧团的福利待遇,受聘于创作职务,因此,他们的创作活动和创作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
它不分时间、地点和是否利用了剧团的资料或资金等,只要他们的创作是在其必须承担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