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著作权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发行。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第二条中出版的含义的规定。
一、***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它包括著作权人自己进行***、许可他人***或禁止他人***。从本质上说,***的基本含义是指以任何方式制作作品的一件或者多件的行为。***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拍等方式***作品。广义的***包括对作品加以若干改变,即不再是***与原作之形态完全相同之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是狭义的。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从本条规定的内容看,***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对不同的作品,***的方式也有区别,另外,***者对***品一般没有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不研究在原作上增添内容或者删除内容以及作其他实质性的改动,而只是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再现原作品。
二、发行是传播作品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发行是指通过适当的渠道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件的权利。
三、出版是指以印刷、录制等方法将文字、讲话、图画、乐谱、照片、地图等作品予以***、发行。严格地讲,出版不过是***的一种方式。因此,出版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出版作品必须经过作者的同意;二是,***件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能“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