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质量安全司组织编制的《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现已提出征求意见稿。为加快规范的编制进度,提高规范的编制质量,经研究,拟在近期召开《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征求意见稿)讨论会议,请各有关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积极组织监督、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征求意见,并尽快将修改意见反馈规范编制组;同时请北京中建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院会同杭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和长春市建筑安装安全监察站负责组织召开专题讨论会议,完善规范的征求意见稿,抓紧完成送审稿,争取尽快完成规范的制定任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三年八月五日
附件: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号文件的要求,由北京中建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1956年国务院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56]国议周字第40号)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2001年月我国批准国际劳工组织(ILO)的167号公约-《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为与之接轨,本标准经反复修改而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规定的内容有:工地建设、土石方作业、高处作业、脚手架、模板、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垂直运输机械、起重吊装、建筑拆除。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书写的条文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寄给北京中建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院(北京南苑新华路1号,邮编100076)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中建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天津建工集团总公司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
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
沈阳建筑工程学院
杭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嘉福、邢孝仪、戴贞洁、姜敏、夏静、唐伟、徐崇宝、徐荣杰、戴宝荣、姜华
目次
1总则┈┈┈┈┈┈┈┈┈┈┈┈┈┈┈┈┈┈┈┈┈┈┈┈┈1
2术语、符号┈┈┈┈┈┈┈┈┈┈┈┈┈┈┈┈┈┈┈┈┈┈┈2
3工地建设┈┈┈┈┈┈┈┈┈┈┈┈┈┈┈┈┈┈┈┈┈┈┈┈┈4
3.1一般规定┈┈┈┈┈┈┈┈┈┈┈┈┈┈┈┈┈┈┈┈┈4
3.2临时建筑、设施┈┈┈┈┈┈┈┈┈┈┈┈┈┈┈┈┈┈4
3.3工地防火┈┈┈┈┈┈┈┈┈┈┈┈┈┈┈┈┈┈┈┈┈┈4
3.4季节施工┈┈┈┈┈┈┈┈┈┈┈┈┈┈┈┈┈┈┈┈┈┈5
4土石方作业┈┈┈┈┈┈┈┈┈┈┈┈┈┈┈┈┈┈┈┈┈┈┈6
4.1一般规定┈┈┈┈┈┈┈┈┈┈┈┈┈┈┈┈┈┈┈┈┈6
4.2施工准备┈┈┈┈┈┈┈┈┈┈┈┈┈┈┈┈┈┈┈┈┈6
4.3土方挖掘┈┈┈┈┈┈┈┈┈┈┈┈┈┈┈┈┈┈┈┈┈7
4.4基坑支护┈┈┈┈┈┈┈┈┈┈┈┈┈┈┈┈┈┈┈┈┈7
4.5桩基施工┈┈┈┈┈┈┈┈┈┈┈┈┈┈┈┈┈┈┈┈┈8
4.6地下水控制┈┈┈┈┈┈┈┈┈┈┈┈┈┈┈┈┈┈┈┈9
5高处作业┈┈┈┈┈┈┈┈┈┈┈┈┈┈┈┈┈┈┈┈┈┈┈┈11
5.1一般规定┈┈┈┈┈┈┈┈┈┈┈┈┈┈┈┈┈┈┈┈┈11
5.2临边作业┈┈┈┈┈┈┈┈┈┈┈┈┈┈┈┈┈┈┈┈┈11
5.3洞口作业┈┈┈┈┈┈┈┈┈┈┈┈┈┈┈┈┈┈┈┈┈11
5.4攀登作业┈┈┈┈┈┈┈┈┈┈┈┈┈┈┈┈┈┈┈┈┈12
5.5悬空作业┈┈┈┈┈┈┈┈┈┈┈┈┈┈┈┈┈┈┈┈┈12
5.6交叉作业┈┈┈┈┈┈┈┈┈┈┈┈┈┈┈┈┈┈┈┈┈┈12
6脚手架┈┈┈┈┈┈┈┈┈┈┈┈┈┈┈┈┈┈┈┈┄┈┈┈┈14
6.1一般规定┈┈┈┈┈┈┈┈┈┈┈┈┈┈┈┈┈┈┈┈┈14
6.2落地式脚手架┈┈┈┈┈┈┈┈┈┈┈┈┈┈┈┈┈┈┈17
6.3悬挑式脚手架┈┈┈┈┈┈┈┈┈┈┈┈┈┈┈┈┈┈┈18
6.4吊篮式脚手架┈┈┈┈┈┈┈┈┈┈┈┈┈┈┈┈┈┈┈18
6.5附着升降脚手架┈┈┈┈┈┈┈┈┈┈┈┈┈┈┈┈┈┈20
7模板┈┈┈┈┈┈┈┈┈┈┈┈┈┈┈┈┈┈┈┈┈┈┈┈┈22
7.1一般规定┈┈┈┈┈┈┈┈┈┈┈┈┈┈┈┈┈┈┈┈┈22
7.2设计计算┈┈┈┈┈┈┈┈┈┈┈┈┈┈┈┈┈┈┈┈┈22
7.3构造要求┈┈┈┈┈┈┈┈┈┈┈┈┈┈┈┈┈┈┈┈┈23
7.4模板拆除┈┈┈┈┈┈┈┈┈┈┈┈┈┈┈┈┈┈┈┈┈23
8施工用电┈┈┈┈┈┈┈┈┈┈┈┈┈┈┈┈┈┈┈┈┈┈┈┈25
8.1一般规定┈┈┈┈┈┈┈┈┈┈┈┈┈┈┈┈┈┈┈┈┈25
8.2用电环境┈┈┈┈┈┈┈┈┈┈┈┈┈┈┈┈┈┈┈┈┈25
8.3接地、接零┈┈┈┈┈┈┈┈┈┈┈┈┈┈┈┈┈┈┈┈26
8.4配电线路┈┈┈┈┈┈┈┈┈┈┈┈┈┈┈┈┈┈┈┈┈28
8.5配电箱及开关箱┈┈┈┈┈┈┈┈┈┈┈┈┈┈┈┈┈┈29
8.6照明┈┈┈┈┈┈┈┈┈┈┈┈┈┈┈┈┈┈┈┈┈┈┈30
9施工机具┈┈┈┈┈┈┈┈┈┈┈┈┈┈┈┈┈┈┈┈┈┈┈┈31
9.1中小型机械┈┈┈┈┈┈┈┈┈┈┈┈┈┈┈┈┈┈┈┈31
9.2焊接设备┈┈┈┈┈┈┈┈┈┈┈┈┈┈┈┈┈┈┈┈┈32
10垂直运输机械┈┈┈┈┈┈┈┈┈┈┈┈┈┈┈┈┈┈┈┈┈┈35
10.1一般规定┈┈┈┈┈┈┈┈┈┈┈┈┈┈┈┈┈┈┈┈35
10.2塔式起重机┈┈┈┈┈┈┈┈┈┈┈┈┈┈┈┈┈┈┈36
10.3施工升降机┈┈┈┈┈┈┈┈┈┈┈┈┈┈┈┈┈┈┈37
10.4物料提升机┈┈┈┈┈┈┈┈┈┈┈┈┈┈┈┈┈┈┈38
11起重吊装┈┈┈┈┈┈┈┈┈┈┈┈┈┈┈┈┈┈┈┈┈┈┈┈41
11.1一般规定┈┈┈┈┈┈┈┈┈┈┈┈┈┈┈┈┈┈┈┈┈41
11.2索具设备┈┈┈┈┈┈┈┈┈┈┈┈┈┈┈┈┈┈┈┈┈42
11.3起重机吊装作业┈┈┈┈┈┈┈┈┈┈┈┈┈┈┈┈┈43
11.4扒杆吊装、滚杠平移作业┈┈┈┈┈┈┈┈┈┈┈┈┈┈45
11.5混凝土构件吊装┈┈┈┈┈┈┈┈┈┈┈┈┈┈┈┈┈┈45
11.6钢构件吊装┈┈┈┈┈┈┈┈┈┈┈┈┈┈┈┈┈┈┈46
11.7大型墙板安装┈┈┈┈┈┈┈┈┈┈┈┈┈┈┈┈┈┈┈47
12建筑拆除┈┈┈┈┈┈┈┈┈┈┈┈┈┈┈┈┈┈┈┈┈┈┈┈48
12.1一般规定┈┈┈┈┈┈┈┈┈┈┈┈┈┈┈┈┈┈┈┈48
12.2高处拆除┈┈┈┈┈┈┈┈┈┈┈┈┈┈┈┈┈┈┈┈48
12.3推倒法拆除┈┈┈┈┈┈┈┈┈┈┈┈┈┈┈┈┈┈┈49
12.4爆破法拆除┈┈┈┈┈┈┈┈┈┈┈┈┈┈┈┈┈┈┈50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了统一我国建筑施工各种安全标准、规范、规程的技术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的施工。
1.0.3建筑施工安全与卫生分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现场环境与卫生三方面内容,本规范仅对第二方面内容作出统一规定。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应另执行其它标准及统一规定。
1.0.4企业各级管理人员都必须熟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并严格执行,不得违章指挥;工人必须熟悉相关安全技术规定及其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1.0.5企业应建立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定、监督实施程序,对施工方案及需设计计算部分应建立审核制度,和安全技术资料归档制度。
1.0.6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施工项目如:爆破、起重吊装、深基础、高支模作业和高层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架)、垂直运输设备(塔吊、升降机等)的拆、装、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以及结构复杂、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有图纸、计算书和单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应加强监理监督。
1.0.7企业应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度。开工前,技术负责人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施工队长、工长应按工程进度向有关班组进行作业的安全交底;班组长每天应向班组进行施工要求和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1.0.8企业应该建立验收确认制度,对脚手架、高支模、施工用电、垂直运输设备(塔吊、升降机等)、起重机、施工机械及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在施工现场安装后,应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对外购的设备、设施、产品,在正式使用前,应按相关标准进行验收确认。
1.0.9企业应对参加施工的职工,根据不同工种和劳动条件发给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正确使用。
1.0.10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人员,应体检合格,并符合相应工种身体条件要求。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施工现场(工地)constructionsite
从事施工中任何工序或作业的场地。
2.1.2工作场所workplace
从事施工的任何人员因工作原因必须停留或前往的一切场所。
2.1.3安全技术safetytechnique
是一门为控制或消除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因素,防止发生人身事故和财产损失而研究与应用的技术。
2.1.4安全技术措施safetytechnicalmeasures
以保障职工安全、防止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在技术上所采取的措施。
2.1.5安全防护装置safeguardplant
配置在施工现场及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
2.1.6高处作业workatheights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1.7特种作业specialwork
对操作者本人及其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2.1.8脚手架scaffold
为建筑施工而搭设的上料、堆料与施工作业用的临时结构架。
2.1.9施工用电(临时用电)electricityonconstructionsite
由施工现场提供,工程施工完毕即行拆除的电力,并专用于工程施工的电力线路与电气设施。
2.1.10季节施工seasonalconstruction
在冬期、夏季、雨季及台风季节所进行的建筑工程施工。
2.1.11冬期施工winterconstruction
根据当地多年气温资料,在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低于+5oC的环境下施工。
2.2符号
K1--结构强度安全系数
K2--结构稳定安全系数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S--荷载效应
R--结构抗力
Wk--风荷载标准值
W--风荷载设计值
μS--风荷载体型系数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W。--基本风压值
L1、L2、L3--三相电路的三相相线
N--中性点、中性线、工作零线
PE--保护线(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称保护零线)
I--电流
t--通过电流I所用的时间
TN-C--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的接零保护系统
TN-S--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的接零保护系统
3工地建设
3.1一般规定
3.1.1工地应创造条件实行封闭管理。在作业区域范围设置高度不低于1.8m的围档,应选用坚固、整洁的材料,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挡墙边严禁堆物。在建筑物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护。
3.1.2工地应设置固定的出入口。
3.1.3工地应铺设整齐、足够宽度的硬化道路,不积水、不堆放构件、材料、保持经常畅通。
3.1.4行人、车辆运输频繁的交叉路口,应悬挂安全指示标牌,在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落杆。
3.1.5各种料具应按照总平面图规定的位置,按品种、分规格堆放整齐。在建工程内部各楼层,应随完工随清理,拆除的模板、料具应码放整齐。
3.1.6在天然光线不足的作业场地、通道及用电设备的开关箱处,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3.1.7工地应将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
3.2临时建筑、设施
3.2.1临时建筑物设计应符合《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临时建筑物使用年限n定为5年
3.2.2临时办公用房、宿舍、食堂、厕所等建筑物结构重要性系数γ0=1.0。工地非危险品仓库等建筑物结构重要性系数γ0=0.9,工地危险品仓库按相关规定设计。
3.2.3临时建筑及设施设计可不考虑地震作用。
3.3工地防火
3.3.1工地应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动火审批制度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办法。
3.3.2工地应按施工规模建立消防组织,配备义务消防人员,并应经过专业培训和定期组织进行演习。
3.3.3工地应按照总平面图划分防火责任区,根据作业条件合理配备灭火器材。当工程施工高度超过30m时,应配备有足够扬程的消防水源和必须保障畅通的疏散通道。
3.3.4对各类灭火器材、消火栓及水带应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使用效果。
3.3.5工地应设置吸烟室,吸烟人员必须到吸烟室吸烟。
3.3.6各种气瓶应单独存放,库房应通风良好,各种设施符合防爆要求。
3.3.7当发生火险工地消防人员不能及时扑救时,应迅速准确地向当地消防部门报警,并清理通道障碍和查清消火栓位置,为消防灭火做好准备。
3.4季节施工
3.4.1工地应该按照作业条件针对季节性施工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4.2雨季施工应考虑施工作业的防雨、排水及防雷措施。如雨天挖坑槽、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爆破作业遇雷电天气以及沿河流域的工地做好防洪准备,傍山的施工现场做好防滑坡塌方的工作和做好临时设施及脚手架等的防强风措施。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应对现场防雷装置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防止雷击伤害。
3.4.3冬期施工应采取防滑、防冻措施。作业区附近应设置的休息处所和职工生活区休息处所,一切取暖设施应符合防火和防煤气中毒要求;对采用蓄热法浇筑混凝土的现场应有防火措施。
3.4.4遇六级以上(含六级)强风、大雪、浓雾等恶劣气候,严禁露天起重吊装和高处作业。
4土石方作业
4.1一般规定
4.1.1土石方作业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实行统一管理。应加强施工队伍的培训管理,并建立专业化施工队伍。
4.1.2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接。基坑工程监理应对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进行全面监理。
4.1.3基坑工程应贯彻先设计后施工;先支撑后开挖;边施工边监测;边施工边治理的原则。严禁坑边超载,严禁相邻基坑施工不防范相互干扰等做法。
4.1.4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遵守相关规范,结合当地成熟经验,因地制宜的进行。深基工程施工方案应经主管部门审批或经专家论证。
4.1.5应加强基坑工程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包括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及对岩土变化的监测,应通过监测分析及时预报并提出建议作到信息化施工,防止隐患扩大和随时检验设计施工的正确性。
4.1.6应建立健全基坑工程档案,内容应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等方面的有关资料。
4.2施工准备
4.2.1土石方作业和基坑支护的设计、施工应根据现场的环境、地质与水文情况,针对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大小,综合考虑支护方案、土方开挖、降排水方法以及对周边环境采取的措施。
4.2.2勘察范围应根据开挖深度及场地条件确定,应大于开挖边界外按开挖深度1倍以上范围布置勘探点。应根据土的性质、含水情况以及基坑环境合理选定土压力参数。
4.2.3应查明作业范围周边环境及荷载情况,包括地下各种管线分布及现状,道路距离及车辆载重情况,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类型以及地表水排泄情况等。
4.3土方挖掘
4.3.1土方挖掘方法、挖掘顺序应根据支护方案和降排水要求进行,当采用局部或全部放坡开挖时,放坡坡度应满足其稳定性要求。
4.3.2挖掘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先挖坡脚。软土基坑无可靠措施时应分层均衡开挖,层高不宜超过1m。土方每次开挖深度和挖掘顺序必须按设计要求。坑(槽)沟边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不得停放机械。
4.3.3当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相邻建筑的基础深度时,应保持一定距离或采取边坡支撑加固措施,并进行沉降和移位观测。
4.3.4施工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玩弄。
4.3.5挖土机作业的边坡应验算其稳定性,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在停机作业面以下挖土应选用反铲或拉铲作业,当使用正铲作业时,挖掘深度应严格按其说明书规定进行。有支撑的基坑使用机械挖掘时,应防止作业中碰撞支撑。
4.3.6配合挖土机作业人员,应在其作业半径以外工作,当挖土机停止回转并制动后,方可进入作业半径内工作。
4.3.7开挖至坑底标高后,应及时进行下道工序基础工程施工,减少暴露时间。如不能立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应预留300mm厚的覆盖层。
4.3.8当基坑施工深度超过2m时,坑边应按照高处作业的要求设置临边防护,作业人员上下应有专用梯道。当深基坑施工中形成的立体交叉作业时,应合理布局基位、人员、运输通道,并设置防止落物伤害的防护层。
4.3.9从事爆破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按照批准的允许经营范围并严格遵照爆破作业的相关规定进行。
4.4基坑支护
4.4.1支护结构的选型应考虑结构的空间效应和基坑特点,选择有利支护的结构型式或采用几种型式相结合。
4.4.2当采用悬臂式结构支护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m。基坑深度超过6m时,可选用单支点和多支点的支护结构。地下水位低的地区和能保证降水施工时,也可采用土钉支护。
4.4.3寒冷地区基坑设计应考虑土体冻胀力的影响。
4.4.4支撑安装必须按设计位置进行,施工过程严禁随意变更,并应切实使围檩与档土桩墙结合紧密。档土板或板桩与坑壁间的回填土应分层回填夯实。
4.4.5支撑的安装和拆除顺序必须与设计工况相符合,并与土方开挖和主体工程的施工顺序相配合。分层开挖时,应先支撑后开挖;同层开挖时,应边开挖边支撑。支撑拆除前,应采取换撑措施,防止边坡卸载过快。
4.4.6钢筋混凝土支撑其强度必须达设计要求(或达75%)后,方可开挖支撑面以下土方;钢结构支撑必须严格材料检验和保证节点的施工质量,严禁在负荷状态下进行焊接。
4.4.7应合理布置锚杆的间距与倾角,锚杆上下间距不宜小于2.0m,水平间距不宜小于1.5m;锚杆倾角宜为15o~25o,且不应大于45o。最上一道锚杆覆土厚不得小于4m。
4.4.8锚杆的实际抗拔力除经计算外,还应按规定方法进行现场试验后确定。可采取提高锚杆抗力的二次压力灌浆工艺。
4.4.9采用逆做法施工时,要求其外围结构必须有自防水功能。基坑上部机械挖土的深度,应按地下墙悬臂结构的应力值确定;基坑下部封闭施工,应采取通风措施;当采用电梯间作为垂直运输的井道时,对洞口楼板的加固方法应由工程设计确定。
4.4.10逆做法施工时,应合理的解决支撑上部结构的单柱单桩与工程结构的梁柱交叉及节点构造并在方案中预先设计,当采用坑内排水时必须保证封井质量。
4.5桩基施工
4.5.1桩基施工应按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打桩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作业区上方应无架空线路。
4.5.2予制桩施工桩机作业时,严禁吊装、吊锤、回转、行走动作同时进行;桩机移动时,必须将桩锤落至最低位置;施打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距桩锤5m以外监视。
4.5.3沉管灌注桩施工,在未灌注混凝土和未沉管以前,应将预钻的孔口盖严。
4.5.4人工挖孔桩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大直径桩的成孔,应首先采用机械成孔。当采用人工挖孔或人工扩孔时,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2应由熟悉人工挖孔桩施工工艺、遵守操作规定和具有应急监测自防护能力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3开挖桩孔应从上自下逐层进行,挖一层土及时浇筑一节混凝土护壁。第一节护壁应高出地面300mm。
4距孔口顶周边1m搭设围栏。孔口应设安全盖板,当盛土吊桶自孔内提出地面时,必须将盖板关闭孔口后,再进行卸土。孔口周边1m范围内不得有堆土和其他堆积物。
5提升吊桶的机构其传动部分及地面扒杆必须牢靠,制作、安装应符合施工设计要求。人员不得乘盛土吊桶上下,必须另配钢丝绳及滑轮并有断绳保护装置,或使用安全爬梯上下。
6应避免落物伤人,孔内应设半圆形防护板,随挖掘深度逐层下移。吊运物料时,作业人员应在防护板下面工作。
7每次下井作业前应检查井壁和抽样检测井内空气,当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时,应进行处理和用鼓风机送风。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8井内照明应采用安全矿灯或12V防爆灯具。桩孔较深时,上下联系可通过对讲机等方式,地面不得少于2名监护人员。井下人员应轮换作业,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2h。
9挖孔完成后,应当天验收,并及时将桩身钢筋笼就位和浇注混凝土。正在浇注混凝土的桩孔周围10m半径内,其它桩不得有人作业。
4.6地下水控制
4.6.1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充分考虑对地下水进行治理,采取排水、降水措施,防止地下水渗入基坑。
4.6.2基坑施工除降低地下水水位外,基坑内尚应设置明沟和集水井,以排除暴雨和其他突然而来的明水倒灌,基坑边坡视需要可覆盖塑料布,应防止大雨对土坡的侵蚀。
4.6.3膨胀土场地应在基坑边缘采取抹水泥地面等防水措施,封闭坡顶及坡面,防止各种水流(渗)入坑壁。不得向基坑边缘倾倒各种废水并应防止水管泄露冲走桩间土。
4.6.4软土基坑、高水位地区应做截水帷幕,应防止单纯降水造成基土流失。
4.6.5截水结构的设计,必须根据地质、水文资料及开挖深度等条件进行,截水结构必须满足隔渗质量,且支护结构必须满足变形要求。
4.6.6在降水井点与重要建筑物之间宜设置回灌井(或回灌沟),在基坑降水的同时,应沿建筑物地下回灌,保持原地下水位,或采取减缓降水速度,控制地面沉降。
5高处作业
5.1一般规定
5.1.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的制作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帽》(GB2811)的有关规定。
5.1.2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应挂牢安全带,安全带的选用与佩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带》(GB6095)的有关规定。
5.1.3建筑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对建筑物进行封闭(或采取临边防护措施)。
5.1.4建筑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现场和建筑物的各种孔洞盖严并固定牢固。
5.1.5对人员活动集中和出入口处的上方应搭设防护棚。
5.1.6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在施工方案中确定,并在施工前完成,最后经验收确认符合要求。
5.1.7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
5.2临边作业
5.2.1工作边沿无维护设施或维护设施高度低于800mm的,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如: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拦板的阳台及楼梯段,框架结构各层楼板尚未砌筑维护墙的周边,坡形屋顶周边以及施工升降机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等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5.2.2水平工作面防护栏杆高度应为1.2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周边栏杆应高1.5m,应能经受1000N外力。防护栏杆应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底部设置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
5.3洞口作业
5.3.1在孔与洞口边的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包括因施工工艺形成的深度在2m及以上的桩孔边、沟槽边和因安装设备、管道预留的洞口边等。
5.3.2较小的洞口,应采用坚实的盖板盖严,盖板应能防止移位;较大的洞口除应在洞口采用安全网或盖板封严外,还应在洞口四周设置防护栏杆。
5.3.3墙面处的竖向洞口(如电梯井口、管道井口),除应在井口处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外,井道内应每隔10m设一道平网。
5.4攀登作业
5.4.1用于登高和攀登的设施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攀登用具必须牢固可靠。
5.4.2梯子不得垫高使用。梯脚底部应坚实并应有防滑措施,上端应有固定措施。折梯使用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4.3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任意利用升降机架体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5.5悬空作业
5.5.1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高处作业时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如搭设脚手架或作业平台),并视作业条件设置防护栏杆、张挂安全网、佩带安全带等安全措施。
5.5.2钢筋绑扎、安装骨架作业应搭设脚手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作业或攀登骨架上下。
5.5.3浇注离地2m以上混凝土时,应设置操作平台,不得站在模板或支撑杆上操作。
5.5.4悬空进行门窗安装作业时,严禁站在拦板上作业,且必须挂牢安全带,并将安全带拴牢在上方可靠物上。
5.6交叉作业
5.6.1交叉施工不宜上下在同一垂直方向上的作业。下层作业的位置,宜处于上层高度可能坠落半径范围以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5.6.2各种拆除作业(如钢模板、脚手架等)上面拆除时下面不得同时进行清整。物料临时堆放处应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
5.6.3建筑物的出入口,升降机的上料口等人员集中处的上方,应设置防护棚。防护棚的长度不应小于防护高度的物体坠落半径的规定。
当建筑外侧面临街道时,除建筑立面采取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外,尚应在临街段搭设防护棚并设置安全通道。
5.6.4设置悬挑物料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必须将其荷载独立传递给建筑结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物料平台与脚手架、模板支撑进行连接。
6脚手架
6.1一般规定
6.1.1各种脚手架应根据建筑施工的要求选择合理的构架形式,并制定搭设、拆除作业的程序和安全措施,当搭设高度超过免计算仅构造要求的搭设高度时,必须按规定进行设计计算。
6.1.2脚手架材料及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脚手架杆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脚手架立杆、纵向水平杆、斜撑、剪刀撑、连墙件应选用剥皮杉、落叶松木杆,横向水平杆应选用杉木、落叶松、柞木、水曲柳。不得使用折裂、扭裂、虫蛀、纵向严重裂缝以及腐朽等木杆。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0mm,纵向水平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0mm。
2)竹杆应选用生长期三年以上毛竹或楠竹,不得使用弯曲、青嫩、枯脆、腐烂、裂纹连通两节以上以及虫蛀的竹杆。立杆、顶撑、斜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mm,横向水平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90mm,搁栅、栏杆的有效部分小头直径不得小于60mm。对于小头直径在60mm以上,不足90mm的竹杆可采用双杆。
3)钢管材质应符合Q235一A级标准,不得使用有明显变形、裂纹、严重锈蚀材料。钢管规格宜采用φ48x3.5,亦可采用φ51x3.0钢管。
4)同一脚手架中,不得混用两种材质,也不得将两种规格钢管用于同一脚手架中。
2脚手架绑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镀锌钢丝或回火钢丝严禁有锈蚀和损伤,且严禁重复使用。
2)竹篾严禁发霉、虫蛀、断腰、有大节疤和折痕,使用其它绑扎材料时,应符合其它规定。
3)扣件应与钢管管径相配合,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脚手架上脚手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脚手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板宽宜为200~300mm,两端应用镀锌钢丝扎紧。材质不得低于国家Ⅱ等材标准的杉木和松木,且不得使用腐朽、劈裂的木板。
2)竹串片脚手板应使用宽度不小于50mm的竹片,拼接螺栓间距不得大于600mm,螺栓孔径与螺栓应紧密配合。
3)各种形式金属脚手板,单块重量不宜超过0.3kN,性能应符合设计使用要求,表面应有防滑构造。
6.1.3脚手架搭设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脚手架中扣件式单排架不宜超过24m,扣件式双排架不宜超过50m。门式架不宜超过60m
2木脚手架中单排架不宜超过20m,双排架不宜超过30m。
3竹脚手架中不得搭设单排架,双排架不宜超过35m。
6.1.4脚手架构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双排脚手架的立杆纵距及水平杆步距不应大于2.1m,立杆横距不
应大于1.6m。
2应按规定的间隔采用连墙件(或连墙杆)与建筑结构进行连接,在脚手架
使用期间不得拆除。
3沿脚手架外侧应设置剪刀撑,并随脚手架同步搭设和拆除。
4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高度超过24m时,应设置横向斜撑。
5门式钢管脚手架的顶层门架上部、连墙件设置层、防护棚设置处必须设置水平架。
6竹脚手架应设置顶撑杆,并与立杆绑扎在一起顶紧横向水平杆。
7架高超过40m且有风涡流作用时,应设置抗风涡流上翻作用的连墙措施。
8脚手板必须按脚手架宽度铺满、铺稳,脚手板与墙面的间隙不应大于
200mm,作业层脚手板的下方必须设置防护层。
9作业层外侧,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10脚手架应按规定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
6.1.5脚手架荷载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恒荷载应符合以下规定:
包括构架、防护设施、脚手板等自重,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选用,对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可取自重标准值为0.35kN/m2(按厚度50mm计)。
2施工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施工荷载应包括作业层人员、器具、材料的重量:
结构作业架应取3kN/m2
装修作业架应取2kN/m2
定型工具式脚手架按标准值取用,但不得低于1kN/m2
3风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作用于脚手架的水平风荷载标准值wk应按下式计算:
Wk=μsμzWo(6.1.5)
式中μs--脚手架风荷载体型系数,按下表选用:
表6.1.5脚手架的风荷载体型系数μs
背靠建筑物状况 全封闭 敞开、开洞
μs 1.0ф 1.3ф
注:ф为挡风系数,按脚手架封闭状况确定;ф=脚手架挡风面积/脚手架迎风面积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用;
Wo--基本风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n=5。
6.1.6钢管脚手架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方法和基本计算模式:
1钢管脚手架的结构设计应采用概率极限状态计算法,同时要求其计算结果应按单一安全系数法计算的安全度进行校核:强度K1≥1.5;稳定K2≥2.0。
2钢管脚手架结构设计应采用以下基本计算模式:
γ。S≤R(6.1.6)
式中γ。--结构重要性系数,取γ。≥1.0;
S--荷载效应,
R--结构抗力,
6.2落地式脚手架
6.2.1落地式脚手架的基础应坚实、平整,并应定期检查。立杆不埋设时,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垫板或底座,并应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6.2.2落地式脚手架连墙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双排架高在50m以下或单排架在24m以下,按不大于40m2设置一处;双排架高在50m以上,按不大于27m2设置一处。
门式钢管脚手架架高在45m以下,基本风压≤0.55kN/m2,按不大于48m2设置一处;架高在45m以下,基本风压 0.55kN/m2,或架高在45m以上,按不大于24m2设置一处。
木脚手架按垂直不大于双排3倍立杆步距、单排2倍立杆步距,水平不大于3倍立杆纵距设置。
竹脚手架按垂直不大于4m,水平不大于4倍立杆纵距设置。
2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
3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并与建筑结构连接。
6.2.3落地式脚手架剪刀撑及横向斜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沿全高设置剪刀撑。架高在24m以下时,可沿脚手
架长度间隔不大于15m设置;架高在24m以上时应沿脚手架全长连续设置剪刀撑,并应设置横向斜撑,横向斜撑由架底至架顶呈之字型连续布置,沿脚手架长度间隔6跨设置一道。
2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架高在24m以下时,于外侧框格总数的1/5设置斜
杆;架高在24m以上时,按框格总数的1/3设置斜杆。
3门式钢管脚手架的内外两个侧面除应满设交叉支撑杆外,当架高超过
20m时,还应在脚手架外侧沿长度和高度连续设置剪刀撑,剪刀撑钢管规格应与门架钢管规格一致。当剪刀撑钢管直径与门架钢管直径不一致时,应采用异型扣件连接。
4满堂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除沿脚手架外侧四周和中间设置竖向剪刀撑外,当脚手架高于4m时,还应沿脚手架每两步高度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6.2.4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主节点处必须设置横向水平杆,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单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插入墙内长度不应小于180mm。
6.2.5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除顶层外立杆杆件接长时,相临杆件的对接接头不应设在同步内。相临纵向水平杆对接接头不宜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外应采用对接。木脚手架立杆接头搭接长度应跨两根纵向水平杆,且不得小于1.5m。竹脚手架立杆接头的搭接长度应超过一个步距,并不得小于1.5m。
6.3悬挑式脚手架
6.3.1悬挑一层的脚手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挑架斜立杆的底部必须搁置在楼板、梁或墙体等建筑结构部位,并有
固定措施。立杆与墙面的夹角不得大于30o,挑出墙外宽度不得大于1.2m。
2斜立杆必须与建筑结构进行连接固定。不得与模板支架进行连接。
3斜立杆纵距不得大于1.5m,底部应设置扫地杆并按不大于1.5m的步距设
置纵向水平杆。
4作业层除应按规定满铺脚手板和设置临边防护外,还应在脚手板下部挂一层平网,在斜立杆里侧用密目网封严。
6.3.2悬挑多层的脚手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挑支承结构必须专门设计计算,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
并将脚手架的荷载传递给建筑结构。悬挑式脚手架的高度不得超过24m。
2悬挑支承结构可采用悬挑梁或悬挑架等不同结构形式。悬挑梁应采用型
钢制作,悬挑架应采用型钢或钢管制作成三角形桁架,其节点必须是螺栓或焊接的刚性节点,不得采用扣件(或碗扣)连接。
3支撑结构以上的脚手架应符合落地式脚手架搭设规定,并按要求设置连墙件。脚手架立杆纵距不得大于1.5m,底部与悬挑结构必须进行可靠连接。
6.4吊篮式脚手架
6.4.1吊篮式脚手架吊篮平台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篮平台应经设计计算并应采用型钢、钢管制作,其节点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不得使用钢管和扣件(或碗扣)组装。
2吊篮平台宽度宜为0.8~1.0m,长度不宜超过6m。当底板采用木板时,厚度不得小于50mm;采用钢板时应有防滑构造。
3吊篮平台四周应设防护栏杆,除靠建筑物一侧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0.8m外,其余侧面栏杆高度均不得低于1.2m。栏杆底部应设180mm高挡脚板,上部应用钢板网封严。
4吊篮应设固定吊环,其位置距底部不应小于800mm。吊篮平台应在明显处标明最大使用荷载(人数)及注意事项。
6.4.2吊篮式脚手架悬挂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挂结构应经设计计算,可制作成悬挑梁或悬挑架,尾端与建筑结构锚固连接;当采用压重方法平衡挑梁的倾覆力矩时,应确认压重的质量,并应有防止压重移位的锁紧装置。悬挂结构抗倾覆应专门计算。
2悬挂结构外伸长度应保证悬挂平台的钢丝绳与地面呈垂直。挑梁与挑梁
之间应采用纵向水平杆连成稳定的结构整体。
6.4.3吊篮式脚手架提升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升机构的设计计算应按容许应力法,提升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提升机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
2提升机可采用手搬葫芦或电动葫芦,应采用钢芯钢丝绳。手搬葫芦可用于单跨(两个吊点)的升降,当吊篮平台多跨同时升降时,必须使用电动葫芦且应有同步控制装置。
6.4.4吊篮式脚手架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手搬葫芦应装设防止吊篮平台发生自动下滑的闭锁装置。
2吊篮平台必须装设安全锁,并应在各吊篮平台悬挂处增设一根与
提升钢丝绳相同型号的安全绳,每根安全绳上应安装安全锁。
3当使用电动提升机时,应在吊篮平台上、下两个方向装设对其上、下运行位置、距离进行限定的行程限位器。
4电动提升机构宜配两套独立的制动器,每套制动器均可使带有额定荷载125%的吊篮平台停住。
6.4.5吊篮式脚手架吊篮安装完毕,应以2倍的均布额定荷载进行检验平台和悬挂结构的强度及稳定性的试压试验。
提升机构应进行运行试验,其内容应包括空载、额定荷载、偏载及超载试验,并应同时检验各安全装置并进行坠落试验。
6.4.6吊篮式脚手架必须经设计计算、吊篮升降应采用钢丝绳传动、装设安全锁等防护装置并经检验确认。严禁使用悬空吊椅进行高层建筑外装修清洗等高处作业。
6.5附着升降脚手架
6.5.1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架体结构和附着支撑结构应按'概率极限状态法'进行设计计算;升降机构应按'容许应力计算法'进行设计计算。荷载标准值应分别按使用、升降、坠落三种状况确定。
6.5.2附着升降脚手架架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体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体高度不应大于15m;宽度不应大于1.2m;架体构架的全高与支撑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m2。
2)升降和使用情况下,架体悬臂高度均不应大于6.0m和2/5架体高度。
2架体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梁架应满足承载和架体整体作用的要求,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的定型桁架梁式结构,不得采用钢管扣件、碗扣等脚手架连接方式。
2)架体必须在附着支撑部位沿全高设置定型的竖向主框架,且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结构,并应能与水平梁架和架体构架整体作用,且不得使用钢管扣件或碗扣等脚手架杆件组装。
3)架体外立面必须沿全高设置剪刀撑;悬挑端应与主框架设置对称斜拉杆;架体遇塔吊、施工电梯、物料平台等设施而需断开处应采取加强构造措施。
6.5.3附着升降脚手架的附着支撑结构必须满足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各种情况下的支承、防倾和防坠落的承载力要求。在升降和使用工况下,确保每一竖向主框架的附着支撑不得少于二套,且每一套均应能独立承受该跨全部设计荷载和倾覆作用。
6.5.4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设置防倾装置、防坠落装置及整体(或多跨)同时升降作业的同步控制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倾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倾装置必须与建筑结构、附着支撑或竖向主框架可靠连接,应采用螺栓连接,不得采用钢管扣件或碗扣方式连接;
2)升降和使用工况下在同一竖向平面的防倾装置不得少于二处,二处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架体全高的1/3。
2防坠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坠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部位,且每一竖向主框架提升设备处必须设置一个;
2)防坠装置与提升设备必须分别设置在两套互不影响的附着支撑结构上,当有一套失效时另一套必须能独立承担全部坠落荷载;
3)防坠装置应有专门的以确保其工作可靠、有效的检查方法和管理措施。
3同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升降脚手架的吊点超过两点时,不得使用手拉葫芦,且必须装设同步装置。
2)同步装置应能同时控制各提升设备间的升降差和荷载值。同步装置应具备超载报警、欠载报警和自动显示功能,在升降过程中,应显示各机位实际荷载、平均高度、同步差,并自动调整使相临机位同步差控制在限定值内。
6.5.5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按要求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严密,脚手板底部应用平网及密目网双层网兜底,脚手板与建筑物的间隙不得大于200mm。单跨或多跨提升的脚手架,其两端断开处必须加设栏杆并用密目网封严。
6.5.6附着升降脚手架组装完毕后应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升降作
业。且每次升降到位架体固定后,必须进行交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时,方可继续作业。
7.模板
7.1一般规定
7.1.1模板施工前,应根据建筑物结构特点和混凝土施工工艺进行模板设计,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7.1.2模板及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浇混凝土自重、侧压力和施工中产生的荷载及风荷载。
7.1.3各种材料模板的制作,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7.1.4模板支架材料宜采用钢管、门型架、型钢、塔身标准节、木杆等。模板支架材质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7.2设计计算
7.2.1模板荷载效应组合及其各项荷载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
7.2.2模板风荷载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n=5。
7.2.3模板支架立杆的稳定性计算,对扣件式钢管支架在符合有关构造要求后,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有关脚手架立杆的稳定性计算公式进行。
1模板支架立杆轴向力设计值N及弯矩设计值M,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N=1.2ΣNGk+1.4ΣNQk(7.2.3-1)
M=0.6x1.4Mwk=0.6x1.4WkLah2/10(7.2.3-2)
式中ΣNGk--模板及支架自重、新浇混凝土自重与钢筋自重标准值产生的轴向力总和;
ΣNQk--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荷载标准值、振捣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标准值产生的轴向力总和;
Mwk--水平风荷载产生的弯矩标准值;
M--水平风荷载产生的弯矩设计值。
2模板支架立杆的计算长度L0,应按下式计算:
L0=h+2a(7.2.3-3)
式中h--支架立杆的步距;
a--模板支架立杆伸出顶层横向水平杆中心线至模板支撑点距离。
7.2.4模板支架底部的建筑物结构或地基,必须具有支撑上层荷载的能力。当底部支撑楼板的设计荷载不足时,可采取保留两层或多层支架立杆(经计算确定)加强;当支撑在地基上时,应验算地基的承载力。
7.3构造要求
7.3.1各种模板的支架应自成体系,严禁与脚手架进行连接。
7.3.2模板支架立杆底部应设置垫板,不得使用砖及脆性材料铺垫。并应在支架的两端和中间部分与建筑结构进行连接。
7.3.3模板支架立杆在安装的同时,应加设水平支撑,立杆高度大于2m时,应设两道水平支撑,每增高1.5-2m时,再增设一道水平支撑。
7.3.4满堂模板立杆除必须在四周及中间设置纵、横双向水平支撑外,当立杆高度超过4m以上时,尚应每隔2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7.3.5当采用多层支模时,上下各层立杆应保持在同一垂直线上。
7.3.6需进行二次支撑的模板,当安装二次支撑时,模板上不得有施工荷载。
7.3.7模板支架的安装应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安装完毕浇筑混凝土前,经验收确认符合要求。
7.3.8应严格控制模板上堆料及设备荷载,当采用小推车运输时,应搭设小车运输通道,将荷载传给建筑结构。
7.4模板拆除
7.4.1模板支架拆除必须有工程负责人的批准手续及混凝土的强度报告。
7.4.2模板拆除顺序应按设计方案进行。当无规定时,应按照先支的后拆,先拆主承重模板后拆次承重模板。
7.4.3拆除较大跨度梁下支柱时,应先从跨中开始,分别向两端拆除。拆除多层楼板支柱时,应确认上部施工荷载不需要传递的情况下方可拆除下部支柱。
7.4.4当水平支撑超过二道以上时,应先拆除二道以上水平支撑,最下一道大横杆与立杆应同时拆除。
7.4.5模板拆除应按规定逐次进行,不得采用大面积撬落方法。拆除的模板、支撑、连接件应用槽滑下或用绳系下。不得留有悬空模板。
8施工用电
8.1一般规定
8.1.1施工用电设备数量在5台及以上,或用电设备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
8.1.2施工用电应建立用电安全技术挡案,定期经项目负责人检验签字。
8.1.3施工现场应定期对电工和用电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8.1.4施工用电应定期检测。
8.2用电环境
8.2.1与外电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生活设施和
堆放构件、材料等。
2在架空线路一侧施工时,在建工程应与架空线路边线之间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安全操作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数值: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
表8.2.1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缘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架空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4m 6m 8m 10m
3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8.2.2对外电架空线路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不能满足第8.2.1条中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按现行行业规范规定搭设防护设施并设置警告标志。
2在架空线路一侧或上方搭设或拆除防护屏障等设施时,必须停电后作业,并设监护人员。
8.2.3对易燃、易爆物和腐蚀介质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气设备周围应无可能导致电气火灾的易燃、易爆物和导致绝缘损坏的腐蚀介质,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
8.2.4对机械损伤的防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撞击等机械伤害,否则应做防护处理。
8.2.5雷电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内的施工升降机、钢管脚手架等金属设施,若在相临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且在下表规定范围之内时,应按有关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表8.2.5施工现场内金属设施需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 金属设施高度(m)
≤15 ≤50
15 , 40 ≤32
40≤, 90 ≤20
≤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 ≤12
注:地区年平均雷暴日可查阅《建筑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2防雷装置的避雷针(接闪器)可采用φ20钢筋,长度应为1~2m;当利
用金属构架做引下线时,应保证构架之间的电气连接;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8.3接地、接零
8.3.1施工用电基本保护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施工用电应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其保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由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应将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并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2施工现场由专用发电机供电时,必须将发电机的中性点直接接地,并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且应独立设置。
3当施工现场直接由市电(电力部门变压器)等非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其基本接地、接零方式应与原有市电供电系统保持一致。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4在供电端为三相四线供电的接零保护(TN)系统中,应将进户处的中性线(N线)重复接地,并同时由接地点另引出保护零线(PE线),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8.3.2施工用电保护接零与重复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PE线)连接。
2保护零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零线应自专用变压器、发电机中性点处,或配电室、总配电箱进线处的中性线(N线)上引出;
2)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绝缘导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绿/黄双色线做负荷线;
3)保护零线(PE线)必须与工作零线(N线)相隔离,严禁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混用。
4)保护零线上不得装设控制开关或熔断器;
5)保护零线的截面不应小于对应工作零线截面。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2的多股绝缘铜线。
3保护零线的重复接地点不得少于三处,应分别设置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以及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末端处。
8.3.3施工用电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2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重复接地应与保护零线连接,每处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8.3.4施工用电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室应靠近电源,接近负荷中心,应便于线路的引入和引出,并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出入措施。
2配电柜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柜两端应做接地(接零);
2)柜应做名称、用途、分路标记;
3)柜不得直接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
4)柜或线路维修时应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停止作业时断电上锁。
8.3.5施工用电自备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2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并应独立设置,与外电源隔离。
8.4配电线路
8.4.1施工用电架空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并经横担和绝缘子架设在专用电杆上;
2架空导线截面应满足计算负荷、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5%)和机械强度要求;
3架空敷设档距不应大于35m,线间距离不应小于0.3m。
4架空线敷设高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距施工现场地面不小于4m;
2)距机动车道不小于6m;
3)距铁路轨道不小于7.5m;
4)距暂设工程和地面堆放物顶端不小于2.5m;
5)距交叉电力线路:0.4kV线路不小于1.2m;10kV线路不小于2.5m。
5架空线路敷设的相序排列应满足下列要求:
1)单横担架设时,面向负荷侧,从左起为L1、N、L2、L3、PE;
2)双横担架设时,面向负荷侧,上横担从左起为L1、L2、L3;下横担从左起为L1、(L2、L3)N、PE;
8.4.2施工用电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不得沿地面明设;
2埋地敷设深度不应小于0.6m,并应覆盖硬质保护层;穿越建筑物、道路
等易受损伤的场所时,应另加防护套管;
3架空敷设时,应沿墙或电杆做绝缘固定,电缆最大弧垂处距地面不得小于2.5m;
4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应采用电缆埋地穿管引入,沿工程竖井、垂直孔
洞,逐层固定,电缆水平敷设高度不应小于1.8m;
8.5配电箱及开关箱
8.5.1施工用电应实行三级配电,即设置总配电箱或室内总配电柜、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装置。开关箱以下应为用电设备。
8.5.2施工用电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宜分箱设置,当合置在同一箱内时,动力与照明配电应分路设置。
8.5.3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厚度为1.2-2.0mm)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不得使用木质配电箱、开关箱及木质电器安装板。
8.5.4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无外来物体撞击的地方,其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8.5.5施工用电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严禁于地面上拖拉。
8.5.6施工用电开关箱应实行'一机一闸'制,不得设置分路开关。
8.5.7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中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短路保护器、过载保护器,其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负荷相适应。总配电箱、开关柜中还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8.5.8施工用电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参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开关箱(末级)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场所时,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2总配电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t)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I.t≤30mA.S)。
8.6照明
8.6.1施工照明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场所,照明电压应为220V。
2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粉尘和狭窄场所,照明电压不应大于36V。
3潮湿和易触及照明线路场所,照明电压不应大于24V。
4特别潮湿、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应大于12V。
5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
8.6.2施工用电照明变压器必须为隔离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8.6.3施工照明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8.6.4施工照明使用220V碘钨灯应固定安装,其高度不应低于3m,距易燃物不得小于500mm,并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不得将220V碘钨灯做移动照明。
8.6.5施工用电照明器具的形式和防护等级应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8.6.6需要夜间或暗处施工的场所,必须配置应急照明电源。
8.6.7夜间可能影响行人、车辆、飞机等安全通行的施工部位或设施、设备,必须设置红色警戒照明。
9施工机具
9.1中小型机械
9.1.1中小型机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种施工机具运到施工现场,必须经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挂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2所有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基座除必须与PE线连接外,且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装设漏电保护器。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其金属基座、外壳与PE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两处。
3每台用电设备必须设置独立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并按设备的计算负荷设置相匹配的控制电器。
4各种设备应按规定装设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
5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6作业人员应按机械保养规定做好各级保养工作。机械运转中不得进行维护保养。
9.1.2手持式电动工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湿度小于75%的一般场所可选用Ⅰ类或Ⅱ类手持电动工具。若采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将其金属外壳与PE线连接,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用品。
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手持式砂轮等电动工具应按规定安装防护罩。
9.1.3移动式电动机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移动式电动机械的扶手应有绝缘防护,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
2使用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时,必须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
9.1.4固定式机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械安装应稳定牢固,露天应有防雨棚。开关箱与机械的水平距离不得超过3m,其电源线路应穿管固定。操作及分、合闸时应能看到机械各部位工作情况。
2混凝土搅拌机作业中严禁将工具探入筒内扒料;维修、清洗前,必须切断电源并有专人监护;清理料坑时,必须用保险链将料斗锁牢。
3混凝土泵车作业前,应支牢支腿,周围无障碍物,上面无架空线路;混凝土浇注人员不得在布料杆正下方作业;当布料杆呈全伸状态时,不得移动车身,施工超高层建筑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4钢筋冷拉机场地应设置防护栏杆及警告标志,卷扬机位置应使操作人员看清全部冷拉现场,并应能避免断筋伤及操作人员。
5木工平刨、电锯必须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严禁随意拆除。操作人员必须是经培训的指定人员。严禁使用平刨和圆盘锯合用一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