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看,赌博罪包含以下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赌博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赌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三)主体要件
赌博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赌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2021年赌博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
赌博罪就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犯赌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赌博案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有何区别?
组织形式和规模不同。聚众赌博属于临时聚集且参赌人数较少,组织者与参与者地位平等,组织者同时会参与赌博。开设赌场的规模则相对更大,经营者处于管理地位,对整个赌场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包括决定赌博方式和规则、提供赌具,盈利方式基本固定,同时会为赌场雇佣负责望风、荷官、接送赌客的服务人员,维持赌场的正常运行,即其内部存在严格分工。
场所特征不同。开设赌场一般都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且在经营者的实际控制之下,为达到招揽参赌人员的目的,一般具有半公开性。固定并非是指位置一成不变,很多经营者处于逃避警方打击的目的而更换的经营场所,不影响认定为赌场。聚众赌博的场所具有不固定性,但一般较为隐秘。
依托不同。开设赌场依托的是赌场的现实、长期存在,参赌人员不特定,在营业时间内赌场对所有参赌人员开放,不需临时召集,完全属于一种经营行为。聚众赌博依托的是临时对参赌人员“召集”达到赌博后获利的目的,对场所和赌博形式的要求很低,这里的参赌人员属于熟人圈,具有相对固定性、封闭性。
营利目的和方式不同。开设赌场是一种提供赌博服务的经营行为,其抽头的方式基本固定,营利的目的是为了让赌场持续经营。赌博罪的抽头方式具有很大的随机性,营利基本用于给赢家分配,另需支付场地或其他必要支出。
处罚结果不同。赌博罪仅组织者和以赌博为业者才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其他参赌人员并不构成本罪,可处以行政处罚。开设赌场罪,经营者、提供帮助者都可能成为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