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企业清算范围、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范围、清算所得的计算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2009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发布了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附表及其填报说明。至此,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的实体法规和操作都有了明确规定。与原政策相比,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四大变化,将对纳税人清算阶段的所得税处理产生很大影响,纳税人应予以关注。
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清算所得定义
原政策下,内资企业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外资企业清算所得是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我们可以将税法规定的清算所得理解为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加上债务清偿损益,减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后,再加上其他所得或支出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清算所得=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可见,新政策下无论内外资企业,清算所得计算口径是统一的。
清算所得计算原理改变
新政策提出可变现价值和交易价格的概念,导致清算所得计算原理的改变。财税[2009]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虽然《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对可变现价值进行定义,但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对可变现价值的定义,即资产的可变现净值应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来计量。
原内外资企业清算时,虽然计算清算所得的公式不同,但原理是一致的,基本上采用净资产原理。新政策关于清算所得的计算采用变现资产的原理,反映了清算所得的实质,有利于克服原来清算中的许多弊端和缺陷。例如,企业未经处置的房产,由于按历史成本法核算,其固定资产净值往往大大低于市场价格,清算时隐含的增值未实现,导致税款流失。而新政策下企业清算时隐含的增值可以反映在清算所得里,有利于防止税款流失。